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鋼絲繩張力計的測量準確性和可靠性,張力測量儀網根據國家計量法規和技術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鋼絲繩張力計的校準工作。
第三條 鋼絲繩張力計的校準應遵循科學、公正、準確、可靠的原則。
第四條 鋼絲繩張力計的校準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計量技術機構進行。
第二章 校準條件
第五條 校準環境條件:溫度為15℃-35℃,相對濕度不大于80%,無強磁場干擾。
第六條 校準設備:校準設備應具備良好的性能和精度,其量程應覆蓋被校準鋼絲繩張力計的測量范圍。
第七條 校準人員:校準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計量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經驗,持有效計量資格證書。
第三章 校準項目和方法
第八條 校準項目:鋼絲繩張力計的校準項目包括基本誤差、重復性、穩定性等。
第九條 基本誤差校準:將鋼絲繩張力計與校準設備連接,施加已知張力,記錄鋼絲繩張力計的示值和校準設備的示值,計算兩者之間的差值,即為基本誤差。基本誤差應符合國家計量法規和技術要求。
第十條 重復性校準:在同一測量條件下,對鋼絲繩張力計進行多次測量,記錄每次測量的示值,計算示值之間的差值,即為重復性。重復性應符合國家計量法規和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 穩定性校準:在規定的時間內,對鋼絲繩張力計進行連續測量,記錄每次測量的示值,計算示值之間的差值,即為穩定性。穩定性應符合國家計量法規和技術要求。
第四章 校準結果處理和證書出具
第十二條 校準結果處理:根據校準數據,計算鋼絲繩張力計的基本誤差、重復性和穩定性,判斷其是否符合國家計量法規和技術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應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三條 證書出具:對于符合要求的鋼絲繩張力計,由校準機構出具校準證書。校準證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 鋼絲繩張力計名稱、型號、編號;
2. 校準日期;
3. 校準項目、方法;
4. 基本誤差、重復性、穩定性;
5. 校準結論;
6. 校準員簽名;
7. 校準機構蓋章。
第五章 質量保證和監督
第十四條 校準機構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確保鋼絲繩張力計的校準質量。
第十五條 校準機構應對校準過程進行監控和記錄,確保校準數據的真實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六條 對于不符合要求的鋼絲繩張力計,校準機構應及時通知使用單位,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上級計量技術機構應對下級計量技術機構的鋼絲繩張力計校準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 本規范由制定單位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范未盡事宜,參照國家計量法規和技術要求執行。
鋼絲繩張力計是一種用于測量鋼絲繩張力的儀器,廣泛應用于起重機械、電梯、索道等領域。為了保證鋼絲繩張力計的測量準確性和可靠性,需要對其進行定期的校準。本規范對鋼絲繩張力計的校準條件、項目、方法、結果處理和證書出具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旨在為鋼絲繩張力計的校準工作提供科學、公正、準確、可靠的依據。
一、校準條件
1. 校準環境條件:溫度為15℃-35℃,相對濕度不大于80%,無強磁場干擾。這些條件有利于保證鋼絲繩張力計的正常工作和測量準確性。
2. 校準設備:校準設備應具備良好的性能和精度,其量程應覆蓋被校準鋼絲繩張力計的測量范圍。這樣可以確保校準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3. 校準人員:校準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計量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經驗,持有效計量資格證書。這有助于提高校準工作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二、校準項目和方法
1. 基本誤差校準:將鋼絲繩張力計與校準設備連接,施加已知張力,記錄鋼絲繩張力計的示值和校準設備的示值,計算兩者之間的差值,即為基本誤差。基本誤差應符合國家計量法規和技術要求。
2. 重復性校準:在同一測量條件下,對鋼絲繩張力計進行多次測量,記錄每次測量的示值,計算示值之間的差值,即為重復性。重復性應符合國家計量法規和技術要求。
3. 穩定性校準:在規定的時間內,對鋼絲繩張力計進行連續測量,記錄每次測量的示值,計算示值之間的差值,即為穩定性。穩定性應符合國家計量法規和技術要求。
三、校準結果處理和證書出具
1. 校準結果處理:根據校準數據,計算鋼絲繩張力計的基本誤差、重復性和穩定性,判斷其是否符合國家計量法規和技術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應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2. 證書出具:對于符合要求的鋼絲繩張力計,由校準機構出具校準證書。校準證書應包括以下內容:鋼絲繩張力計名稱、型號、編號;校準日期;校準項目、方法;基本誤差、重復性、穩定性;校準結論;校準員簽名;校準機構蓋章。這樣可以為使用單位提供權威、有效的證明文件。
四、質量保證和監督
1. 校準機構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確保鋼絲繩張力計的校準質量。這有助于提高校準工作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2. 校準機構應對校準過程進行監控和記錄,確保校準數據的真實性和可追溯性。這有助于提高校準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